實施單位 補助辦法 補助條件 補助方式



行政院

賑災基金會

一、以都更或危老重建
二、0403經縣府強拆
三、合法建物所有權人
四、自用住宅為限
一、每一門牌及每一建築物所有權人以1人為原則
二、補助額度50萬/戶
一、以都更重建
二、0403經縣府強拆
三、合法建物所有權人
一、協助依權利變換前之價值價購
二、不得申請上述50萬/戶補助

內政部

0403花蓮震災
復原自用住宅重建補助方案
一、紅單且經強制拆除
二、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
三、自用住宅為限

一、最高12萬元/坪,至多補助30坪,上限360萬元/戶
二、原建築容積1.3倍容積獎勵,僅得申請本項補助

一、補助1門牌戶為原則
二、同一建物所有權人持有多戶、且屬家族居住者,得視為一戶獨立產權

一、最高15.3萬元/坪〜上限459萬元/户
二、不得再依都更條例及危老重建條例申請重建

112年至115年
中央都市更新基金
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作業須知
一、屋齡30年以上
二、都更方式辦理重建
三、提案單位須為更新會或管委會
一、規劃費用
 1.事業計畫:上限500萬(≤25人=150萬、26~50人=2萬/人、51~100人=1.5萬/人、>100人=1萬/人)
 2.權變計畫:上限500萬(≤25人=150萬、26~50人=2萬/人、51~100人=1.5萬/人、>100人=1萬/人)
二、依所有權人數級距計算
花蓮縣政府辦理 花蓮縣政府辦理
0403震災後危險建築物
拆除修繕補助作業實施計畫
紅黃單
(危險建物所有權人)

拆除
一、整棟拆除:100萬/棟
二、部分拆除:50萬/棟
三、圍牆拆除:5萬

  實施單位 補助辦法 補助條件 補助方式
整建補助 內政部 112年至115年
中央都市更新基金
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作業須知
一、屋齡20年以上
二、 依法成立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(以下簡稱事業機構)
三、提案單位須為更新會或管委會
一、規劃費用
 事業計畫:面積級距計算
 1. ≤5,000㎡:80萬
 2. 5,001~10,000㎡:80萬+(面積-5,000)÷100×1萬
 3. >10,000㎡:80萬+50×1萬+(面積-10,000)÷100×5千
二、依總樓地板面積級距計算
三、結構補強設計(*已申請弱層補強補助經費者不適用)
 補助上限=(核定事業計畫費用×50%, 補強總工程費×5%)
       
  實施單位 施作項目 補助方式
整建維護
補助
內政部
一、 老舊建築物立面及屋頂突出物修繕工程
二、 老舊招牌、違規物或違建及突出外牆面之鐵窗拆除
三、 空調、外部管線整理美化
四、 建築基地景觀綠美化
五、 屋頂防水及綠美化
六、 增設或改善無障礙設施
七、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設置之防墜設施
八、 其他因配合整體整建或維護工程之完整性,經審查同意之必要或特殊工程項目
九、 增設昇降設備
十、 提高建築物耐震能



項目一至八(立面修繕、招牌拆除、管線整理、綠美化等)項目九(增設昇降設備)
 • 計算:施作面積 × 1,500元/㎡
 • 項目一至八上限:不超過工程經費總和之50%
 • 項目九上限:不超過工程經費總和之45%

項目十:提高建築物耐震能力
 • ≤1,500㎡:每㎡補助上限4,000元
 • >1,500㎡:1,500㎡以內按4,000元,超過部分按3,000元

注意事項